(簡稱「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
目的
為有需要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津貼維修自住樓宇的費用,改善樓宇失修的情況,加強其居所的安全。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及
2. 申請人須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業主;及
3. 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均居住在申請物業;及
4.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 年滿60歲長者,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或
ii. 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或
iii.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或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須同時符合以下:
a. 其同住家庭成員有65歲或以上長者; 或
b. 其同住家庭成員經由公立醫院或診所的醫生證明為殘疾人士或健康狀況欠佳人士;或
c. 其同住家庭成員沒有50歲以下健全成年人)
iv. 傷殘津貼的受助人,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或
5. 申請人不得為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
津貼款項
1. 每個津貼申請上限為80,000港元。每位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可共獲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貼。每個物業可獲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 貼。津貼額將依照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 擁有物業的業權份數按比例計算。
2. 如申請人曾申請房協轄下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申請人仍可向市建局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惟兩津貼下可獲的津貼總額不會超出有需要 人士維修津貼的津貼上限 (即80,000港元)。
3. 政府撥款情况許可下,每位申請人在首次成功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的申請表提交日期起計10年內, 最多可分4次申請。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範圍
1.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工程範圍涵蓋住用單位(詳情請參閱住用單位維修工程注意事項)及/或大廈公用地方(即大廈公用部份)進行與樓宇安全有關的以下維修工程︰
1.1 樓宇結構改善工程,例如修葺鬆脫、破裂、剝落或破損的混凝土;
1.2 改善樓宇外牆安全狀況的工程,例如修葺破損的批盪或紙皮石;
1.3 檢驗、修葺或更換破損的窗戶;
1.4 樓宇檢驗或修葺工程;
1.5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
1.6 提供、改善和維修保養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1.7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1.8 改善屋宇裝備和衛生設施,例如修葺、維修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線、煤氣豎管、安裝無障礙設施、更換破損的便溺污水管、 廢水管、雨水管、食水管、通風管及地下排水渠;
1.9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1.10 進行斜坡或擋土牆的維修保養或改善工程;
1.11 改善分間單位的消防及樓宇安全的工程;
1.12 因上述工程引致的相關維修保養工程,包括勘測工程和專業服務(如清拆石棉等);
1.13 進行與上文1.1至1.12項有關的附帶或跟進工程,例如因修葺或修復工程所引致的整修工程;以及
1.14 用於償還申請人尚欠屋宇署、房協或市建局的樓宇維修貸款餘額,及/或撤銷有關法定押記/押記令所涉及之費用。